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203执4199号
申请执行人:**炉,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凤凰西里3号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09805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炉与被执行人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3民初46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108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