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203执41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凤凰西里3号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09805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3民初46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485000元及利息、公告费300元等。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福建、厦门三套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网银在线、支付宝、财付通、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2019年5月23日,通过厦门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冻结***持有的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95%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2019年5月24日,轮候查封***闽D×××××号车辆,未查找到该车辆下落;2019年5月29日,提取***名下公积金4362.02元,向***发放执行款4362.02元。未发现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至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住地厦门市思明区凤凰西里3号801室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下落,***亦未能提供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具体下落。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止,***申请执行的债权已受偿4362.02元。
6.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