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629财保2号
申请人:延安绿洲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东方红世纪广场3号楼1-1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被申请人:洛川西部农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川县苹果产业园区农资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延安绿洲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洛川西部农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安绿洲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川西部农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冻结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
案件申请费700元,由申请人延安绿洲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杨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