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629财保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延安绿洲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东方红世纪广场3号楼1-1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被申请人:洛川西部农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川县苹果产业园区农资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延安绿洲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洛川西部农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陕0629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洛川西部农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冻结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延安绿洲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财产保全过程中,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日已向解除保全申请人履行完毕本案所涉款项,解除保全申请人亦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洛川西部农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700元,由申请人延安绿洲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杨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