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罗斯电器(中国)有限公司

普罗斯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科慧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412执10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X081688017,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钱福卿。
被执行人:常州市科慧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8587568,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长汀村谢家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科慧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7)苏0412民初68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内容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常州市科慧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0764629.58元、律师费100000元、保全费5000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标的暂合计10974962.5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审理阶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常州市科慧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常州市钟楼区××镇长汀村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1002288;土地证号:武集用(2004)第120103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9月25日至2020年9月24日止。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且涉及工人工资等群体性案件,矛盾较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上述查封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家亮
审判员陈建
审判员戴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陆羽
书记员胡酉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