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民初7429号
原告:***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X081688017,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常州菲尔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16425697,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沟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菲尔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7.5元,由原告***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许 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