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12民初8371号
原告:沈阳迅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八纬路75-2号36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85-13号1-5-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迅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迅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原告沈阳迅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金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