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206执21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3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
被执行人:厦门城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禾山高崎公路边2053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何文进,男,汉族,1951年5月10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3月24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1年10月3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系何文进配偶。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6年7月3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系***配偶。
本院在执行***与***、厦门城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何文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何文进、***名下的址于厦门市筼筜路XX号的房产,申请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借款本金12450000元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26215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欧海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XX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