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9832号
原告:河南星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湍河街道北京大道南段169号。
法定代表人:张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岳阳万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星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万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受理后,原告河南星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河南星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星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8元,减半收取189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河南星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