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民初3054号
原告:***(同“***”),男,汉族,1966年10月27日出生,住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州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613162195090。
被告:河南星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邓州市古城路1号,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749215257F。
法定代表人:杨坤,任公司董事长,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法律顾问,(全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星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双方自愿协商解决,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