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特高质量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星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北方星光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81民初7073号
原告:北京特高质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外东革新里42号商业一层10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825××××。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华理(北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华理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星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湍河街道北京大道南段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749215257F。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北方星光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古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7338××××。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特高质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星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北方星光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特高质量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全面履行合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特高质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特高质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减半收取计1241.48元,由原告北京特高质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