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星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温州车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邓法执字第10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星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邓法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州车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现被执行人温州车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邓法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