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尔斯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美尔斯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友迅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海执字第424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美尔斯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旺。
委托代理人牛辉,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大友迅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昱。
本院在执行北京美尔斯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友迅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平
审判员杨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