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民初6053号
申请人:江苏航天信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R9WTR5K,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19号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园A3座504室(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宏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红,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41337612D,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玉龙路6号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楼6638号。
法定代表人:朱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阳,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航天信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航天信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金额为1600000元,并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账户进行网络查控。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保全的适用提前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本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目前被申请人出于恶意转移、隐匿处于其占有、管理之下的财产的情形,且本案被申请人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申请人亦无证据证明如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难以实现债权,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江苏航天信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钱金华
人民陪审员 李善春
人民陪审员 周家鸣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邹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