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航天信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省海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航天信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3924号之一
原告江苏省海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亚公司)与被告江苏航天信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若晨、杨菲菲,被告航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红、刘开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等。”被告航天公司提出案涉合同、协议加盖的公章系案外人虞洋等人伪造,其已就案外人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一案向公安机关报警,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决定立案。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江苏省海亚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79850元,退还原告江苏省海亚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省海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孔慧萍 人民陪审员  刘 钊 人民陪审员  张如松
法官 助理  曹玮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