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洛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91民初29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洛阳洛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洛阳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金融存款36万元。若金融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惠娥
书记员  武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