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通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财保46号
申请人:洛阳通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涧**华山路**厂区路北备用煤厂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代安丽,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春蕾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振国,总经理。
申请人洛阳通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308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30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85.4元,由申请人洛阳通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