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凌立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宇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7民初11014号
原告:**,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帅,北京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宇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609863。
法定代表人:魏月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
第三人:上海凌立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1号中汇广场A座11层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35792920X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凌立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3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674623896Q。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宇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凌立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凌立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与被告、第三人庭下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景立
人民陪审员**所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