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玖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嘉善玖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嘉善民初字第2364号
原告:冉八元。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嘉善玖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万灵龙、***。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八元诉被告嘉善玖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冉八元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冉八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冉八元负担。
审判长吕学强
审判员计丽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曹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