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嘉民终字第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熊**,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倪方雁,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玖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体育南路256号—26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而水。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嘉善玖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而水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2014)嘉善商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4月9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131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