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1民初912号
原告:山东亚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路**大学科技园****5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095298523L。
法定代表人:金晓,总经理。
被告: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海泰发展六道**海泰绿色产业基地**6门**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91562294H。
法定代表人:孙贞文,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亚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亚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517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亚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但没有提供被告具体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1700元。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文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