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焰庆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焰庆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828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9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焰庆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焰庆锅炉制造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联通公司二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焰庆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冀0828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款2700.00元,缴纳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0年2月25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0年2月25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疫情期间未进行走访调查;
五、2020年4月20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20年5月25日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合议结果是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焰庆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终本结案。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焰庆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庭成员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8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