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焰庆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爱迪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焰庆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8财保380号
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爱迪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迪公司),所在地址: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7组。
法定代表人:宣言,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焰庆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焰庆公司),所在地址: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宝元栈乡宝元栈村。
法定代表人:寇凤贤,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致城新型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城公司),所在地址: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宝元栈乡宝元栈村6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族,个体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人爱迪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致城公司所有的牌号为冀H×××××南京依维柯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H×××××欧曼牌大型运输车一辆、昊田1304型拖拉机一台(编号16DT5195,发动机号6P16S019472)、顺帮牌9YL-180型捡拾粉碎压捆机一台、天宇重工ZL928型装载机一台、新型燃料生产设备一套(详见查封清单);对被申请人焰庆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飞碟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爱迪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致城公司所有的牌号为冀H×××××南京依维柯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H×××××欧曼牌大型运输车一辆、昊田1304型拖拉机一台(编号16DT5195,发动机号6P16S019472)、顺帮牌9YL-180型捡拾粉碎压捆机一台、天宇重工ZL928型装载机一台、新型燃料生产设备一套(详见查封清单);对被申请人焰庆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飞碟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使用,不得私自变卖、抵押、毁损,否则由被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