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828执恢347号
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爱迪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字村7组。
法定代表人:宣言,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焰庆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宝元栈乡宝元栈村。
法定代表人:寇凤贤,职务: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爱迪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焰庆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828执43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焰庆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商业银行塞罕坝支行(账号:52×××68)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焰庆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商业银行塞罕坝支行(账号:52×××68)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屈利然
书记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