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焰庆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爱迪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致城新型燃料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焰庆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828执恢3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爱迪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字村7组。

法定代表人:宣言,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致城新型燃料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宝元栈乡宝元栈村6组。

法定代表人:寇银珠,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焰庆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宝元栈乡宝元栈村。

法定代表人:寇凤贤,职务: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爱迪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致城新型燃料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焰庆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28日做出的(2020)冀0828执43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致城新型燃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冀H×××××南京依维柯汽车一辆、冀H×××××欧曼牌大型运输车一辆、昊田1304型拖拉机一台(编号:16DT5195,发动机号6P16S019472)、顺帮牌9YL-180型捡拾粉碎压捆机一台、天宇重工ZL928型装载机一台,新型燃料设备一套;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焰庆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冀H×××××飞碟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致城新型燃料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焰庆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致城新型燃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冀H×××××南京依维柯汽车一辆、冀H×××××欧曼牌大型运输车一辆、昊田1304型拖拉机一台(编号:16DT5195,发动机号6P16S019472)、顺帮牌9YL-180型捡拾粉碎压捆机一台、天宇重工ZL928型装载机一台,新型燃料设备一套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焰庆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冀H×××××飞碟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屈利然

书记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