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天构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江东正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广天构件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2民初9042号
原告:***,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象山县。
被告:宁波江东正皎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583965188L)。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戚忠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广天构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562552814)。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宁波江东正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广天构件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