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天构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广天构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3财保202号 申请人:浙江广天构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56255281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伊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伊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87449。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广天构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941503.82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2021年11月1日,***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广天构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941503.82元,或查封同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广天构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