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天构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广天构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81执15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广天构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5625528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广天构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8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565761.73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38058元、受理费及保全费2231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有几千万余元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首轮冻结,本院轮候冻结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56辆汽车已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本院另案已委托轮候查封,但并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中南世纪花城30幢2502室、3206室的房地产由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且抵押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本院已发送参与分配函。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全国性系列被执行人案件且执行标的巨大,对该公司的财产处置短时将难以完成。截至2022年11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和限制消费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