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墨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民初8383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公路。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燕,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芳,女,该公司职员,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江苏瑞墨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宁六路。
法定代表人:张诗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墨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834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合计1604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盛维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凯
书 记 员 刘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