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瑞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1106号
申请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瑞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固城街道健康路**-1-102
法定代表人:张诗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瑞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瑞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瑞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子敬
二○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许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