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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22民初4457号

原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中阳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00075675307XB。

法定代表人:陈恩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良园,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固城街道健康路**-1-102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053259905P。

法定代表人:张诗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0年11月11日,原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   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邢瑾(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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