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422民初3754号
原告:***,男,198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菊,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沐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鑫鑫,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2088号中阳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5675307XB。
法定代表人:陈恩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良园,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固城街道健康路32号-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053259905P。
法定代表人:张诗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静,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阳公司)、江苏瑞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鑫鑫、中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良园、瑞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支付欠款377000元,中阳公司、瑞墨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2、***、中阳公司、瑞墨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6日,***与***签订通风排烟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承包寿县楚文化博物馆通风排烟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约定总价款40万元,另中阳公司为该工程的发包人,瑞墨公司为该工程的承包方。工程完工后,2020年4月3日,中阳公司、瑞墨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协议确认分包工程已完成,支付总价为94万元。但***通过微信、支付宝仅支付给***23000元,拖欠377000元。***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诉请。
***辩称,***起诉时提交的工程量和单价均不予认可,***请求法庭查清事实后依法判决。合同总价款是40万元,但是***并没有完成合同工程量,***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中阳公司辩称,一、中阳公司并非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没有与中阳公司未建立任何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劳务分包的合同关系,直接诉请中阳公司担责任无事实理由基础。
案涉工程施工项目的消防安装部分施工工程由中阳公司分包给有专业施工资质的瑞墨公司,中阳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情形。截至2020年11月28日中阳公司已经与瑞墨公司协商一致解除了消防安装施工合同且已经与瑞墨公司结清了案涉工程的施工工程款,解除合同协议中也明确约定瑞墨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以及与其他方签订的所有合同,中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诉请中阳公司作为责任承担主体明显不适格。
二、责任承担问题。***作为***诉请的合同相对方应当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瑞墨公司与***和***之间是否成立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情形,请法院查清后在其拖欠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相应责任。中阳公司不承担责任。
三、***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诉请施工款项并没有相应的结算依据以及直接施工量对应施工价款的证据,其目前举证证据能否确定支撑诉请法院依法审查。
瑞墨公司辩称,瑞墨公司与***没有关系,应当驳回其诉请,瑞墨公司承包了涉案工程,但是没有将工程分包给***,瑞墨公司与本案没有关系,瑞墨公司不是转包人也不是分包人,请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对瑞墨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瑞墨公司原名称为江苏瑞墨消防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5月7日,瑞墨公司与中阳公司签订了《安徽楚文化博物馆消防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将安徽楚文化博物馆项目消防工程交由瑞墨公司施工,承包范围为项目范围内消防安装的施工、验收、审计、维护和保修工程。……暂定合同价为360万元。……
2020年11月28日,瑞墨公司与中阳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双方之前签订的《安徽楚文化博物馆消防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自愿于2020年10月28日解除,双方互不追究提前终止合同的责任,双方确定瑞墨公司已完成工程量价款为94万元,中阳公司已经支付瑞墨公司94万元。……
瑞墨公司与中阳公司签订上述分包合同后又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施工。***与***于2019年7月28日签订了《通风排烟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施工***承包的寿县楚文化博物馆通风排烟项目,工程合同价款为40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结算方式为一次包定,按合同价款结算,增加工程量以双方确认为准。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工程款结清事宜,若工程结算款逾期不予支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对乙方进行赔偿。工程付款方式:风管设备人工进场付3万元,安装风管完毕付7万元,风机配件全部进场付7万元,工程全部安装付7万元,消防验收完毕合格后付14万元,剩余作质保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合同还约定了与本案争议无关的其他内容。
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并施工完毕,***认可***向其支付了23000元工程款。2021年6月25日,寿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寿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一份转办函,转办函证明:兹有***到寿县投诉***拖欠工资款与人工费共计377000元,请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庭审陈述及提交的《通风排烟工程施工合同书》,寿县劳动监察大队办公室转办函、寿县楚文化博物馆排烟已完工程量汇总表、中阳公司与江苏瑞墨公司签订的《安徽楚文化博物馆消防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合同一份、解除合同协议书、付款单四份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要求***支付欠款377000元是否应当支持;2、中阳公司、瑞墨公司是否应当对***在本案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争议的***与龙***订的《通风排烟施工合同书》,因***与龙***均不具备施工资质,《通风排烟施工合同书》为无效合同。涉案主体之间的施工合同无效,但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通风排烟施工合同书》明确约定工程合同价款为40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结算方式为一次包定,按合同价款结算。关于***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全部施工完毕的争议,从中阳公司提交的其与瑞墨公司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可以看出,中阳公司与瑞墨公司结算的94万元工程款中,包括涉案的通风排烟工程,且排风排烟工程的工程价款超过涉案合同约定40万元工程款,因此可以推定,***对涉案工程已经履行完毕,***已经支付了工程款23000元,因此,***要求***支付工程款37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辩称已经支付的工程款3万元,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中阳公司、瑞墨公司与***不是涉案合同主体,***要求中阳公司、瑞墨公司对***在本案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工程款377000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5元(***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477.5元,由***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顾正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正亮
书 记 员 鲍淮和
附一:法律条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附二:本院案款账户
户名:寿县人民法院其他案款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寿县支行。
账号:1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