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5478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第三人:江苏瑞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053259905P,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张诗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静,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江苏瑞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继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3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洪 峰
人民陪审员  瞿洪飞
人民陪审员  陈 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