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智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墨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1585号
原告:南京智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UR9J25P,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新建社区雄风路**。
法定代表人:刘洪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诚,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川,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墨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053259905P,住,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宝塔路**苏宁雅居****/div>
法定代表人:张诗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武,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敬利,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捡,住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南京智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墨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智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智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保全费2920,合计7170元,由原告南京智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史佳丽
书 记 员  於国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