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瑞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江苏东信电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9民终5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瑞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景观大道大数据产业园创新大厦南楼19层(CND)。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东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科技创业园北环西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金哲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管理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瑞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固城街道健康路32号-1-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瑞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以下简称瑞墨盐城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江苏瑞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4民初4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墨盐城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4民初4693号民事判决。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消防水池倒塌系支撑杆焊接质量不符合标准导致,系认定事实错误。瑞墨盐城分公司在对SZ21100001质量鉴定报告(消防水池)质证时就陈述,当初在勘查现场时,瑞墨盐城分公司提出系消防水池内的水质造成了水池倒塌,请求鉴定机构就瑞墨盐城分公司提出的两个问题进行鉴定:1.消防水池内不干净的水质是否会造成腐蚀及理由。2.如果能造成腐蚀,在长达3年的时间内,对水池支撑杆焊接部位造成多大损害,是否会造成水池倒塌。但鉴定机构只是从焊缝外观、焊缝尺寸、厚度上进行鉴定分析,没有从焊缝被脏水腐蚀了三年造成的破坏方面进行鉴定分析,到底造成水箱倒塌的真正原因是焊缝外观、焊缝尺寸、厚度原因造成的还是被脏水腐蚀破坏了三年的原因造成,没有鉴定。所以瑞墨盐城分公司有理由认为编号:SZ21100001质量鉴定报告(消防水池)不公正,忽略了瑞墨盐城分公司提出的要求。瑞墨盐城分公司在2018年10月17日完成涉案工程的施工和调试。因涉案工程无法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江苏大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为涉案工程出具了苏盐消设施(2018)第1445号《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合格。**公司予以认可,涉案工程也投入使用,**公司也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其中《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消防工程质保期为一年(自2018年12月29日开始计算至次年2019年12月28日止),**公司消防水池于2021年7月10日倒塌,已超出约定的消防工程一年的质保期,并且**公司对涉案消防水池使用四年时间都没有进行过保养,造成水池生锈,致焊接口出现问题,所以对于此次倒塌的后果**公司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公司支付超标准的鉴定费用不公正,一审判决鉴定费用全部***盐城分公司承担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委托的苏州天纵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没有鉴定资质。 **公司辩称,1.关于瑞墨盐城分公司提出的消防水池是因为水质造成倒塌没有依据。首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瑞墨盐城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消防水池是因为水质问题造成倒塌。其次,根据一审法院所委托的苏州天纵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已经明确消防水池倒塌的原因是由于瑞墨盐城分公司在施工中对消防水池的焊接质量不符合标准所导致。最后,鉴定机构是一审期间基于瑞墨盐城分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通过摇号确定的,该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所作出的鉴定报告具有合法性、客观性,一审期间瑞墨盐城分公司也没有对该报告要求重新鉴定。2.瑞墨盐城分公司认为消防水池已经超过一年的质保期,其不应当承担责任,不符合双方合同签订的合同目的。虽然涉案消防水池已经超过了一年质保期,但是瑞墨盐城分公司应当在消防水池合理使用期限内对其质量问题承担法律责任。3.一审判决瑞墨盐城分公司承担鉴定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鉴定意见涉案水池倒塌完全是由于瑞墨盐城分公司的原因造成,鉴定费用理应全额由其承担。 瑞墨公司未到庭陈述意见。 **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瑞墨盐城分公司、瑞墨公司赔偿损失60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审审理中,**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瑞墨盐城分公司、瑞墨公司赔偿损失466705.11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瑞墨盐城分公司向**公司报送“江***车间消防工程”预算书,载明预算总价为1474996.68元,其中消防水池的造价为466705.11元。2018年1月10日,**公司(甲方)与瑞墨盐城分公司(乙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约定:瑞墨盐城分公司承建**公司消防新建工程,工程造价147万元,施工完成后一个月内顺利通过消防部门验收(不拿消防证)。实行按预算包定的工程,如遇本工程内容范围以外的项目变更,应另计费用。工程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支付本工程总造价的30%预付款;货到现场支付工程总造价的40%,本工程内容施工完毕,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0%,取得消防部门合格验收完毕,支付工程总造价的5%,1年期满后支付本工程质保金5%。质保期满,一周内支付。质保期一年。工程竣工后,**公司与瑞墨盐城分公司一致同意由江苏大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对消防工程进行检测,2018年12月24日,该公司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结论是:**公司4#生产车间建筑消防设施合格。2018年12月28日,消防工程交付给**公司使用。后**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2021年7月10日,消防水池发生坍塌。 一审审理中,依据**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苏州天纵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消防水池爆炸的原因鉴定。该公司根据现场实际调查,涉案消防水池为钢结构建筑,水池外壁和内部支撑件均是通过焊接连接,实际应是水箱钢结构建筑倒塌。鉴定意见为:涉案消防水池爆炸(实际为倒塌)的原因为消防水池支撑杆焊接质量不符合GB50661-2011《钢结构焊接规范》的要求。支撑杆在焊接处脱落,水的压力使水池东面外壁钢板焊缝处撕裂,造成水池钢结构失稳,导致消防水池倒塌。瑞墨盐城分公司、瑞墨公司对鉴定意见不认可,认为:支撑杆在焊接处脱落是水质造成水箱锈蚀严重导致,如果焊接有问题,水箱在放水时就会倒塌,而不是在使用三年后倒塌。消防水池不属于钢结构工程,不应适用《钢结构焊接规范》。针对上述问题,苏州天纵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书面答复:1.我单位在鉴定过程中已经发现焊接处的焊接质量明显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没有任何科学依据证明焊接问题一定会在开始放水使用时就造成倒塌。2.根据GB/T50083-2014《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条款2.1.2,“结构是能承受和传递作用并具有适当刚度的各连接部件组合而成的整体”,根据条款2.1.21,“钢结构是以钢材为主要材料制成的结构”。涉案水箱其结构由钢板和钢制撑杆组成,通过焊接的方式连接,满足钢结构的定义。 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征询**公司、瑞墨盐城分公司、瑞墨公司各方对倒塌的消防水池的残值的处理意见,**公司认可水池残值4万元,瑞墨盐城分公司、瑞墨公司均对残值不予确认,认为消防水池质量没有问题,倒塌系因**公司使用不当造成。瑞墨盐城分公司系瑞墨公司分公司,瑞墨公司具有涉案工程的施工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与瑞墨盐城分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瑞墨公司在本案审理中亦未提出异议,应确认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瑞墨盐城分公司申请追加圣和公司为本案被告,经征求**公司意见,**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圣和公司为被告。一审法院认为,民事诉讼适用“不告不理”原则,瑞墨盐城分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故对瑞墨盐城分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涉案消防水池是瑞墨盐城分公司承建的**公司消防新建工程的一部分,**公司依据合同要求瑞墨公司承担消防水池倒塌的民事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涉案消防水池倒塌系因支撑杆焊接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导致,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予以证实。瑞墨盐城分公司、瑞墨公司虽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对瑞墨盐城分公司、瑞墨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瑞墨盐城分公司交付的消防水池本身质量即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公司主张要求瑞墨盐城分公司按照施工时消防水池的报价466705.11元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因消防水池倒塌物在**公司处,**公司认可价值4万元,为避免当事人诉累,一审法院认为消防水池可由**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自行处理,扣除消防水池的残值4万元,瑞墨盐城分公司尚需赔偿**公司426705.11元。瑞墨盐城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瑞墨公司作为瑞墨盐城分公司的总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瑞墨盐城分公司、瑞墨公司提出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水池倒塌时已经超出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期,依法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消防水池倒塌的原因是支撑杆焊接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也就是说瑞墨盐城分公司施工结束交付的消防水池是不符合交付条件以及国家规范的,消防水池在施工结束时即存在质量问题,瑞墨盐城分公司、瑞墨公司以江苏大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苏盐消设施(2018)第1445号《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为由主张消防水池质量合格以及自交付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的辩解意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采纳。瑞墨盐城分公司、瑞墨公司提出涉案消防水池倒塌是因水质造成水箱锈蚀严重导致,但未提交证据证实,且瑞墨盐城分公司、**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也未对消防水池的水质进行明确约定,故一审法院对瑞墨盐城分公司、瑞墨公司的该节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一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瑞墨盐城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公司损失426705.11元;二、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如瑞墨盐城分公司管理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00元,鉴定费52500元,合计60800元,***盐城分公司、瑞墨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8年1月10日,**公司与瑞墨盐城分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 2021年7月10日,涉案消防水池发生坍塌,瑞墨盐城分公司认为涉案消防水池坍塌系**公司未对水池进行保养,造成水池生锈导致。一审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启动鉴定程序,经苏州天纵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认定涉案消防水池爆炸(实际为倒塌)的原因为消防水池支撑杆焊接质量不符合GB50661-2011《钢结构焊接规范》的要求。瑞墨盐城分公司虽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鉴定意见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对瑞墨盐城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故原因,判决瑞墨盐城分公司赔偿**公司损失426705.11元,并无不当。 综上,瑞墨盐城分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300元,由江苏瑞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 翔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 平 书 记 员 张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