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南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118民初936号
原告:南京南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宝塔路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21785709R
法定代表人:诸定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
原告南京南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部路桥)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部路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部路桥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46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16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委托原告对桠溪慢城大山房车营地项目组织施工,合同对价款、逾期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原告按约完成了该项目施工,并于2016年12月16日提交了决算书,被告签字确认,最终决算金额为8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8年4月5日付款40000元,余款未付,请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12月15日,***与南部路桥签订《桠溪慢城大山房车营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南部路桥完成“粘层+7cmAC-13石灰岩普通沥青混凝土”工程,7cmAC-13石灰岩普通沥青混凝土480元/吨,粘层2元/㎡,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总价约为120400元,甲方预付工程款12万元,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签证,多退少补。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按照月息5%计息及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16年12月16日,南部路桥完成施工后,制作工程决算书一份,工程价款86372元,决算金额86000元,2016年12月17日,***在该决算书签名确认。南部路桥催要不成诉至本院。诉讼期间,***于2018年4月5日付款40000元。
以上事实,有施工合同、竣工决算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与南部路桥签订协议后,南部路桥按约完成工作,双方对此进行了结算,该结算系基于协议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按约定清偿债务,其未履行义务,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就逾期付款按月息5%计息的约定过高,应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标准(年利率6%)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南京南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价款46000元及利息(以8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5日,以4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4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南京南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3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万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