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润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南京南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1247号
申请人:南京南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21785709R,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宝塔路**。
法定代表人:吕海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秦霞,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润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85594974A,住,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珥陵镇珥城村/div>
法定代表人:吴正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南京南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润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南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润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南京南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南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润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汤罗兆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孟庆波
书 记 员 祁云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