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三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4民初3570号
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闽江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553010778。
法定代表人:高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鸥,男,系该公司法务,住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文,男,系该公司项目经理,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被告大连三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渤海街100号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27466XY。
法定代表人:田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三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姜茂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懿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