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中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执恢125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皇姑区闽江街2号。
被执行人:大连中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2594433013X,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新海街47号。
法定代表人:连儒波。
申请执行人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中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14民初203号,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3136265.80元,现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连中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大连中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大连中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新海街49号的房屋,权证号:201703001205。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成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芳芳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