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353号
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闽江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雪松、刘秀茹,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圣奥海底世界观光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196-6号122室。
法定代表人栾海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步金泽,男,1989年4月12日生,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圣奥海底世界观光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铁铮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