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执恢107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复兴西路57号甲1幢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4464770B。

法定代表人:曾志红。

委托代理人:林仰腾、李凤玲,均系申请执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广州文盛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桥南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1910483。

法定代表人:王伟华。

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炭步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59A5RY2B。

法定代表人:叶润林。

申请执行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经济发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花法民二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粤0114执异194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及裁定,被执行人建筑公司、经济发展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6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04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建筑公司、经济发展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建筑公司、经济发展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建筑公司、经济发展公司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建筑公司、经济发展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建筑公司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大桥南路80号、80号(食堂)、80号(仓库)的房产(均已抵押)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另外,本院另案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本案分配得款10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建筑公司的上述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对其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炭步大桥底的房产进行了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建筑公司、经济发展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另案转入的款项100000元,本院将退发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建筑公司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大桥南路80号、80号(食堂)、80号(仓库)的房产因已抵押且本案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可在上述房产另案处置完毕前向本院申请参与上述房产的分配。对于被执行人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炭步大桥底的房产,经本院函询相关部门,查明该房产未有所在地块土地登记信息,暂时无法对该房产办理转移登记,目前无法处置。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建筑公司、经济发展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建筑公司、经济发展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得部分款项并依法查封及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建筑公司的房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建筑公司、经济发展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房产暂时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建筑公司、经济发展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 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吕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