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源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辖终17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源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滨宏、朱春容,均系广东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派风丹哆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源子。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华。
上诉人源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14民初761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马健中独任审理。
上诉人认为,1.被上诉人将其列为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审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对其提起的起诉颠覆了《公司法》关于企业法人与企业股东承担不同责任的制度;3.被上诉人针对其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建筑工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马健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苏宏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