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天特实业有限公司

厦门市天特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2财保6号

申请人:厦门市天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华盛路**里莎工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12287479F。

法定代表人:何天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耿阳、何玉云,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0851B

法定代表人:徐惠民,董事长。

申请人厦门市天特实业有限公司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建行福州市城北支行银行账号3500××××6669户内的银行存款2113959元。并提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2113959元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福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人厦门市天特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建行福州市城北支行银行账号3500××××6669户内的银行存款2113959元。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市天特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丽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洁

书 记 员 何蒋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