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澳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中澳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厦门翠丰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212执952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中澳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斗西路158号31C,组织机构代码证91350200***2333156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厦门翠丰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汀溪街77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913502127***731342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中澳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212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厦门翠丰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49658.1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645.00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8年5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18年4月25日起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查明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均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进入执行阶段,本院已向该院申请参与分配,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调查结果及约谈没有异议,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厦门翠丰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市中澳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厦门市中澳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所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