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02民初382号
原告:河南飒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桥西工业园区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804A9X1。
法定代表人:***。
被告:高海淼,男,成年。
被告:***,男,成年。
原告河南飒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海淼、***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飒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飒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飒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 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