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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之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河南跨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4民初17854号
原告:河南中之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明路17号院6号楼二单元24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跨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中州大道1899号45号楼5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南中之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跨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中之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中之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之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河南中之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