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11民初2413号
原告:河南跨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钢,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波,总经理。
原告河南跨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河南跨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跨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跨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跨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珊珊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