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03民初19210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995100997X。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厦门兴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日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33076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兴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书林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