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兴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03民初19210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995100997X。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厦门兴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日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33076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兴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书林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