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91民初1593号
原告:滨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六路**惠众大厦**楼2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TLAYB74。
法定代表人:刘亚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越,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兴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观日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330766。
法定代表人:刘书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滨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兴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滨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滨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厦门兴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厦门兴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滨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志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董英杰
书 记 员 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