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2民初778号
原告厦门科美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兴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衍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海峡明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厦门科美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科美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科美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厦门科美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人民陪审员 吕 强
书 记 员 刘佳颖